河北北方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实力,合理调配学校的教育资源,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
二、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实验室为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又分为基础(专业基础、技术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
三、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四、实验室设置的原则
1.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当中,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适应专业学科建设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2.全校公共课和跨学院、多学科的基础课,可按校区设实验分室,挂靠学院管理。
3.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级实验教学中心。
4.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已有相近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设置。
5.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所属教学单位要及时组织论证并对其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6.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7.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五、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我校的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2.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具有高级职称和相应领导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5.具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六、科学研究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
2.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3.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4.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5.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
七、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由学院填报《河北北方学院实验室设置申请书》,经教务处组织论证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学校同意并落实经费后方可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筹建期满(筹建期1-2年),经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所属教学单位推荐实验室主任人选,报学校审批、任命。
3.实验室的调整是指当实验室的专业学科方向或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时,对实验室进行更名、合并或重组等。实验室的调整由学院填报《河北北方学院实验室设置申请书》,经教务处组织论证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学校批准。
4. 因专业学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因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实验室任务不足,需要撤消实验室,由学院填报《河北北方学院实验室设置申请书》,经教务处组织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批准。
八、 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所属单位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北方学院实验室设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