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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打印    信息来源:1    发布时间:2017-05-24 09:16:16    阅读次数: 4980 次

河北北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和手段,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四条《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管理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基本要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各课程间的相互衔接等实际情况拟订,经学校相关专家论证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凡含有实验的课程均须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单独开设实验课的应制订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可列入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大纲的要求编写或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要注意所编(选)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依照学校教材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及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中明确各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实验课的教学时间,并填写实验课安排计划一式二份,一份实验室留存,一份报学院存档。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并按照实验任务及实验要求确定合理的分组人数和循环次数。为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开设实验项目、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分组人数的变化,均需经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认真只做、填写“实验项目卡片”,做到开出的实验项目与卡片相吻合,其中实验课消耗材料统计将作为实验教学材料消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教学任务书、实验课安排计划及实际上课情况填写实验教学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仪器设备使用等各种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或重做。学生要认真进行实验,保质完成实验报告。实验结束后按要求整理现场,经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无故缺课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学校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实验教学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教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要及时掌握实验教学运行中存在的设备、材料、环境条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协调解决。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项目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耐心、细致、循循善诱。指导教师应扎实掌握所任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努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学生实验课考勤登记和实验情况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并参加考核,实验课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实验成绩记载按学校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缺做的实验项目必须补齐方能评定成绩。

第六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主动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研究教学实验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进实验装置,积极引入虚拟仿真等现代化实验教学手段,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各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加强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实行。